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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保护主义“扭曲”中欧经贸合作

2016-11-24| 发布者: admin| 查看: 5578| 评论: 0|来自: 光明日报

摘要: 自今年年初以来,中欧之间关于“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争论不断,欧方率先发难,不仅欧洲议会通过有关决议对其按时履约加以阻挠,某些行业还发起抗议活动向欧盟决策者施压。由于在法理上站不住脚,欧盟始终处于尴尬局 ...

    自今年年初以来,中欧之间关于“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争论不断,欧方率先发难,不仅欧洲议会通过有关决议对其按时履约加以阻挠,某些行业还发起抗议活动向欧盟决策者施压。由于在法理上站不住脚,欧盟始终处于尴尬局面:一方面要对内部的保护主义势力作出妥协,以挽救岌岌可危的欧盟权威,另一方面又不能落下保护主义的确凿证据,否则一直高举“自由贸易”大旗、自视为遵守国际规范“模范”的欧盟就要在全世界面前跌份出糗了。实际上,无论是将所谓“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与反倾销适用“替代国原则”挂钩,还是将其偷换为钢铁产能过剩问题,都是欧盟在夹缝中求解脱的招数。就在接近根据世贸规则制订的最后期限之前,欧盟方面终于拿出了一份看似合理、实则扭曲的解决方案。

  在这份由欧委会提出的新立法倡议中,欧方通过撤销“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降低了有关争论的调门,似乎照顾到了中方反对将经贸问题政治化的关切,但随后提出的一系列替代措施,则进一步暴露出欧方试图规避世贸规则、升级贸易防护体系的真实意图。

  欧盟提出所谓新手段的核心是对特定行业在特定情况下出现的“倾销”行为,采取精确重点打击手段。例如,如果欧方“认定”中国的钢铁行业出现产能过剩或是产品市场价格中包含国家补贴的成分,欧方则将不采用之前执行的倾销税“低税原则”,而是追随美国,对中国钢铁产品征收高达数倍的反倾销税率,以“阻挡”中国产品对欧洲市场的“冲击”。在这一新措施的背后,是欧方更加明确地将之前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以及希望从中国得到的“市场准入”统一在一个逻辑之下,即将所谓对国有企业、对外资企业的“歧视性”待遇等统统视作中国产品价格出现的“市场扭曲”,并以此为由采用“国际价格”来替代中国国内价格计算出倾销幅度。

  自2012年以来,欧盟方面就一直在追求升级贸易防护体系,以应对自身国际竞争力日益下降的困局。在中国超越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贸易体、连续多年成为欧盟最大进口来源地之后,欧盟升级贸易防护体系的矛头越发“精确”地锁定中国。在此前的中欧光伏产品争端中,欧盟就以此为由提出升级贸易防护体系的主张,这次利用所谓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和钢铁产能过剩问题,又再次出现了滑向保护主义的危险倾向。

  在以中国为靶子升级贸易防护体系的企图后面,是欧盟试图继续塑造有利于己的贸易规则,来主导“规则之争”。自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在切实尊重世贸原则、履行义务的同时,对世贸规则的运用日益得心应手,在与欧盟的争端诉讼中,赢多负少。曾经参与塑造过世贸规则的欧盟在应对竞争力和谈判力日益增强的中国时,越来越力不从心,因此,抛弃世贸规则,转而利用“市场扭曲”等不符合世贸规则的新名词来营造损人利己的不公平环境,就成了欧盟维护其利益的现实选择。

  在世界经济复苏乏力、全球贸易萎靡不振的背景下,各方的政治变化和政策动向都有可能破坏反对保护主义的努力。从英国脱欧到美国大选,保护主义的上升正在成为从西方发达国家滥觞并可能蔓延至全球的危险动向。曾经以“贸易自由、投资公平”自诩的欧盟在此时升级其贸易防护体系,对于正在恶化的全球化环境无疑是雪上加霜。寒冬来临,互为最重要经贸伙伴的中国和欧盟,理应密切合作、抱团取暖,损人利己、高筑壁垒的做法或许能御寒于一时、侥幸于一时,但抛弃国际规则、放弃提升竞争力、破坏国际合作,恐怕会让欧盟在下一个冬天来临时备受折磨。

  【链接】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规定,如果其他世贸组织成员不承认中国企业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可以采用替代国的“基准价格”而非中国国内的市场价格,来对中国产品的出口价格进行倾销的认定和计算。实际上,由调查发起方使用自己认为适当的标准来判定,具有很强的不透明性和可操纵性。但该条款规定了15年过渡期,即到2016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有关反倾销“替代国”做法必须终止。

  (作者崔洪建 系中国国际问题研究院欧洲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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