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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保缴费率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等政策解读

2016-04-19|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032| 评论: 0

摘要: 2016年4月15日下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费率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政策例行吹风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义珍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陆克华介绍了相关政策的制定情况,并回答了 ...
企业社保缴费率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等政策解读

吹风会主席台(吴晓山 摄)

  2016年4月15日下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费率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政策例行吹风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义珍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陆克华介绍了相关政策的制定情况,并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下面是张义珍和陆克华两位副部长在此次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分别解读两项政策的主要内容:

  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政策主要有三个方面内容

  张义珍在介绍情况时表示,4月13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

  一是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并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

  二是进一步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了1个百分点,在这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至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

  三是执行时间从2016年5月1日起,为期两年。

  张义珍指出,这项政策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主要内容有三项

  陆克华在介绍相关情况时表示,2016年4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为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增加就业和职工现金收入,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费率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落实会议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正在制定《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主要内容有三项:

  一是各地区应当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具体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程序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三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律不得超过12%

  陆克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陆克华指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的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看出,《条例》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下限。对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上限如何确定,2005年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

  陆克华强调,对目前存在的超比例缴存问题,必须进一步严肃纪律,严格管理。因此,《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明确要求,“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的情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出台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有三方面考虑

  张义珍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选择现在这个时间节点制定和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政策,主要出于三方面考虑:

  第一方面,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作出的重要决策。在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上都提出了要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要求,这一次阶段性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落实党中央决定的重要举措。

  第二方面,这次阶段性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也是更好地积极推进供给侧的结构性改革,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扎实做好化解过剩产能等一系列的改革工作的重要举措。

  第三方面,国务院在2015年决定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以来,各地采取措施,积极落实,降低了企业成本,稳定了就业的状况,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和稳定就业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张义珍强调,实践证明,有必要在基金可以承受的范围内阶段性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三点考虑

  陆克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这次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主要考虑有三点: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去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重点任务,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就是降成本的内容之一,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措施。

  二是减轻企业负担。当前“五险一金”相当于职工工资的40%左右,其中住房公积金的比重也比较大,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以减轻企业负担。

  三是稳定经济增长。企业是经济发展的基础,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以增强企业的活力,促进企业提质增效,有利于增加就业,稳定经济增长。

  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的意义及安排

  张义珍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国务院这次决定阶段性的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预计会显著的降低企业成本。如果降费政策全部落实到位,预计每年可降低企业成本386亿元。失业保险按照各地总费率降低0.5至1个百分点来进行测算,每年可降低企业成本约300亿元至600亿元,如果再加上2015年先后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的有关政策,每年总计可降低企业成本1200亿元以上。

  张义珍指出,人社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定将从三方面来抓:

  第一,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原则审议通过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两部将于近日联合印发文件。

  第二,人社部4月14日召开了全国养老保险工作会议,在会上对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的有关工作已经进行了组织部署。

  第三,指导各地制定好阶段性降低费率的具体方案,同时也要做好方案的备案工作;指导各地积极采取措施,增强基金收支平衡能力,确保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降低,还要按时足额支付。同时在工作过程当中我们也会加强沟通,及时解决各地遇到的问题。

  张义珍强调,总之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阶段性的降低企业成本,是一件好事,一定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把好事办好,把政策落实到位。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三个明显特点

  陆克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这次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三个明显的特点:

  一是阶段性。明确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阶段性的,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所以,这次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采取的阶段性措施,不是长期的制度安排。

  二是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的幅度要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要符合降低成本的实际需求,要考虑职工的利益和承受能力。

  三是要给地方更多的自主权。正在制定的《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明确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具体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这样做是考虑到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情况也不同,给地方更多的自主权,可以增强这项政策调整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举措保证降低社保费率不会降低参保群众社保待遇

  张义珍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不会影响参保群众的社会保险待遇。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尤其是阶段性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不会影响社会保险待遇。具体有三方面举措:

  首先,国务院对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提出了明确要求,前提就是要确保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这是一个前提条件。

  第二,国务院决定阶段性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经过了科学的测算、充分的论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降费方案包括三个限制条件,是有条件的阶段性的降费,一是有条件的省份降低费率;二是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来执行;三是降低一个百分点。根据测算,多数省份在降低费率1个百分点后仍将保持基金当期收大于支,少数当期收不抵支的省份也完全可以使用累计结余保证待遇支付。

  第三,关于失业保险费率降至1至1.5%,部分省份失业保险基金当期会出现收不抵支,但是都可以通过使用累计结余和省级调剂金来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支付。

  政策制定充分考虑了困难企业的实际状况

  陆克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政策制定充分考虑了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的实际状况。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除可以适当降低缴存比例以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之所以这么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有些企业生产经营十分困难,步履维艰,如果不采取有力的措施予以支持,帮助企业走出困境,就可能停产甚至破产,就会发生职工下岗等问题,影响职工的生活和社会稳定。

  陆克华介绍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因此,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降低缴存比例或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程序上要经过三个步骤:

  第一步,要经本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

  第二步,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第三步,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然后予以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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