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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培育和塑造一批具有鲜明中国文化特色的原创IP ...

2020-11-26|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3880| 评论: 0|来自: 文化和旅游部

摘要: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推动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本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国家文物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 ...


  三、培育数字文化产业新型业态 

  (十)促进优秀文化资源数字化。对文化资源进行数字化转化和开发,让优秀文化资源借助数字技术“活起来”,将所蕴含的价值内容与数字技术的新形式新要素结合好,实现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支持文化场馆、文娱场所、景区景点、街区园区开发数字化产品和服务,将创作、生产和传播等向云上拓展。支持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新媒体传播推广,鼓励线下文艺资源、文娱模式数字化,创新表现形式,深化文化内涵。鼓励依托地方特色文化资源,开发具有鲜明区域特点和民族特色的数字文化产品,助力扶贫开发。 

  (十一)深化融合发展。以数字化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实现更广范围、更深层次、更高水平融合。加强数字文化企业与互联网旅游企业对接合作,促进文化创意向旅游领域拓展。推进数字文化产业与先进制造业、消费品工业、智慧农业(3.680-0.03-0.81%)融合发展,与金融、物流、教育、体育、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发展品牌授权,提升制造业和服务业的品牌价值和文化价值。促进数字文化与社交电商、网络直播、短视频等在线新经济结合,发展旅游直播、旅游带货等线上内容生产新模式。推动数字文化产品和服务在公共文化场馆的应用,丰富公共文化空间体验形式和内容。 

  (十二)发展平台经济。深入推进“互联网+”,促进文化产业上线上云,加快传统线下业态数字化改造和转型升级,培育文化领域垂直电商供应链平台,形成数字经济新实体。鼓励各类电子商务平台开发文化服务功能和产品、举办文化消费活动,支持互联网企业打造数字精品内容创作和新兴数字文化资源传播平台,支持具备条件的文化企业平台化拓展,培育一批具有引领示范效应的平台企业。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与文化文物单位、旅游景区度假区合作,探索流量转化、体验付费、服务运营等新模式。引导“宅经济”健康发展,鼓励线上直播、有声产品、地理信息等服务新方式,发展基于知识传播、经验分享的创新平台。 

  (十三)培育云演艺业态。推动5G+4K/8K超高清在演艺产业应用,建设在线剧院、数字剧场,引领全球演艺产业发展变革方向。建设“互联网+演艺”平台,加强演艺机构与互联网平台合作,支持演艺机构举办线上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打造舞台艺术演播知名品牌。推动文艺院团、演出经纪机构、演出经营场所数字化转型,促进戏曲、曲艺、民乐等传统艺术线上发展,鼓励文艺院团、文艺工作者、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网络直播平台开展网络展演,让更多青年领略传统艺术之美。培养观众线上付费习惯,探索线上售票、会员制等线上消费模式。提高线上制作生产能力,培育一批符合互联网特点规律,适合线上观演、传播、消费的原生云演艺产品,惠及更多观众,拉长丰富演艺产业链。 

  (十四)丰富云展览业态。支持文化文物单位与融媒体平台、数字文化企业合作,运用5G、VR/AR、人工智能、多媒体等数字技术开发馆藏资源,发展“互联网+展陈”新模式,打造一批博物馆、美术馆数字化展示示范项目,开展虚拟讲解、艺术普及和交互体验等数字化服务,提升美育的普及性、便捷性。支持展品数字化采集、图像呈现、信息共享、按需传播、智慧服务等云展览共性、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推进文化会展行业数字化转型,引导支持举办线上文化会展,实现云展览、云对接、云洽谈、云签约,探索线上线下同步互动、有机融合的办展新模式。 

  (十五)发展沉浸式业态。引导和支持虚拟现实、增强现实、5G+4K/8K超高清、无人机等技术在文化领域应用,发展全息互动投影、无人机表演、夜间光影秀等产品,推动现有文化内容向沉浸式内容移植转化,丰富虚拟体验内容。支持文化文物单位、景区景点、主题公园、园区街区等运用文化资源开发沉浸式体验项目,开展数字展馆、虚拟景区等服务。推动沉浸式业态与城市公共空间、特色小镇等相结合。开发沉浸式旅游演艺、沉浸式娱乐体验产品,提升旅游演艺、线下娱乐的数字化水平。发展数字艺术展示产业,推动数字艺术在重点领域和场景的应用创新,更好传承中华美学精神。 

  (十六)提升数字文化装备实力。瞄准数字文化领域关键核心技术装备,实现重要软件系统和重大装备自主研发和安全可控,提升数字文化装备制造水平。加强高端软件产品和装备自主研发及产业化,支持内容制作、传输和使用的相关设备、软件和系统的自主研发及产业化。加强工业互联网、物联网、车联网在智能文化装备生产各环节的应用,提升沉浸式设施、无人智能游览、可穿戴设备、智能终端、无人机等智能装备技术水平。支持文物和艺术品展陈、保护、修复设备产业化及应用示范。 

  (十七)满足新兴消费需求。顺应商业变革和消费升级趋势,促进网络消费、定制消费、体验消费、智能消费、互动消费等新型消费发展。注重新技术对文化体验的改变,创新文化(4.000-0.03-0.74%)消费场景,培育壮大云旅游、云娱乐等新型消费形态。提高文化消费便捷程度,推广电子票、云排队等网络消费新方式,提升数字化预约能力。支持利用数字技术打造夜间文化和旅游产品,推动数字文化融入夜间经济,激发夜间消费活力,为夜间经济增光添彩。推动线上线下消费融合,发挥线上交流互动、引客聚客、精准营销等优势,引导线上用户转化为实地游览、线下消费。 

  四、构建数字文化产业生态 

  (十八)推动产业链创新与应用。加快数字文化产业链建设,打好“建链、强链、延链、补链”组合拳,提高产业链稳定性和竞争力。推动文化产业链与互联网、物联网深度融合,打造大数据支撑、网络化共享、智能化协作的智慧产业链体系。发展产业链金融,鼓励金融机构、产业链核心企业、文化金融服务中心等建立产业链金融服务平台,为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高效便捷低成本的融资服务。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建立数字文化产业链链长工作制,提升产业集成和协同水平。 

  (十九)完善创新创业服务。强化创新驱动,建设一批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联合的数字文化产业创新中心,探索开放协同创新模式。培育新就业形态、增加新就业岗位,开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线上创业就业,发展微创新、微应用、微产品,实现灵活就业、分时就业。建设创新与创业结合、孵化与投资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的数字文化双创服务平台,支持各类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载体打造数字文化“双创”服务体系。发挥资本对文化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促进作用,用好风险投资和天使投资,加强对创业企业的融资扶持。 

  (二十)融入区域发展战略。建设一批数字文化产业集群,鼓励数字文化产业向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国家文化产业创新实验区、国家文化与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等重点功能平台集聚。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区域发展战略,培育若干产业链条完善、创新要素富集、配套功能齐全的数字文化产业发展集聚区。将数字文化产业发展与长城、大运河、长征、黄河国家文化公园,与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等发展相衔接,以市场化方式促进产业集聚,实现溢出效应。 

  (二十一)优化市场环境。对数字文化产业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坚持包容审慎、鼓励创新,在严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留足发展空间。完善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制度,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数字文化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保护,完善评价、权益分配和维护机制,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价值实现。支持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创新发展。 

  (二十二)深化国际合作。推进技术、人才、资金等资源互动,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和一批海外年轻用户喜爱的产品。创新数字文化服务出口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数字贸易。深化数字文化产业“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打造交流合作平台,向“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提供数字化服务,合作开发数字化产品。鼓励企业通过电子商务、项目合作、海外并购、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开拓国际市场。支持数字文化企业参与境内外综合性、专业性展会,支持线上文化产品展览交易会等新模式。 

  五、保障措施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数字文化产业发展,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促进本地区数字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数字文化产业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加强与经济、科技、金融等部门协作和政策衔接,统筹部署和落实相关任务措施。运用数字化思维,促进形成政企多方参与、高效联动、信息共享的治理体系,提升数字化治理能力。及时总结经验做法成效,宣传推广典型案例,以“线上线下”产业招商、优质项目遴选、政银企对接等形式,充分调动产业链上下游和消费者支持数字文化产业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发展环境。 

  (二十四)完善政策环境。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简化审批程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通过试点示范、重大工程等,加快补齐短板、解决共性问题,引导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密切跟踪产业发展,开展监测和前瞻性研究。用好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等投资政策,支持数字文化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数字文化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落实数字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将数字文化产业纳入各地相关政策落实体系。在民生、公益、公共文化和旅游服务项目中积极选用数字文化产品和解决方案。 

  (二十五)强化要素支撑。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创新符合数字文化产业特点的金融产品。支持数字文化企业开展债券融资,推进设立数字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数字文化企业利用多渠道资本市场融资,拓宽融资渠道。引导符合条件的各类社会资本规范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参与数字文化产业项目。建设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培养一批兼具文化内涵、技术水准和创新能力的数字文化产业复合型人才。完善数字文化产业人才培养、评价激励、流动配置机制,突出导向管理、思维创新和实务培养。依托国家文化人才培训基地和相关高校加强数字文化产业人才培养,鼓励高校和企业创新合作模式,共建实训基地。加快数字文化产业国际化人才培养。 

  文化和旅游部         

  2020年11月18日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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