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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管理办法

2017-07-2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813| 评论: 0|来自: 上海证券报

摘要: 原标题:银监会、民政部印发《慈善信托管理办法》  ⊙记者 周鹏峰 ○编辑 陈羽  近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规范慈善信托,保护慈善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发展,银监会、民政部联合印发《慈善 ...
        原标题:银监会、民政部印发《慈善信托管理办法》

   ⊙记者 周鹏峰 ○编辑 陈羽

  近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规范慈善信托,保护慈善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发展,银监会、民政部联合印发《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慈善信托规制体系基本建立。下一步,民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将建立经常性的监管协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监管有效性。

  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据统计,自2016年9月1日《慈善法》施行以来,共成立慈善信托32笔,实收信托规模约1.24亿元,涉及扶贫、教育、留守儿童等多个慈善公益领域。

  来自银监会的信息,制定该《办法》的基本思路是:一是坚持鼓励发展,逐步将慈善信托打造成我国慈善事业的重要渠道。二是坚持比较优势,充分发挥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在慈善信托中的积极作用。三是坚持风险为本,确保慈善信托规范化、阳光化运行。四是坚持问题导向,切实解决慈善信托实践中的瓶颈和障碍。

  《办法》共9章、65条,涵盖了总则、慈善信托的设立、慈善信托的备案、慈善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慈善信托的变更和终止、促进措施、监督管理和信息公开、法律责任、附则等9个方面的内容。

  《办法》明确,慈善信托财产运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可以运用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低风险资产,但委托人和信托公司另有约定的除外。

  为促进慈善信托的发展,《办法》明确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免计风险资本,免予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同时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和出台促进慈善信托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根据《办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和商业银行慈善信托账户资金保管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慈善信托备案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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