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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所得税可递延缴纳

2016-12-0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664| 评论: 0|来自: 中国经济网

摘要: 12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落实降低企业杠杆率税收支持政策的通知》,强调将“落实和完善降杠杆财税支持政策”作为重要任务,要求各级财税部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为企业降杠杆创造 ...

    12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落实降低企业杠杆率税收支持政策的通知》,强调将“落实和完善降杠杆财税支持政策”作为重要任务,要求各级财税部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为企业降杠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通知》提出,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债务重组等重组行为,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按规定享受5年内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通知》明确,在企业重组过程中,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符合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企业重组改制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符合信贷资产证券化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通知》还提出,企业破产、注销,清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有关清算费用及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债权损失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金融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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