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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绿色保险须强化法治保障

2016-09-06|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372| 评论: 0|来自: 法制日报

摘要: 尽管我国先后出台了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专项法律,但目前仍没有比较具体的、规定强制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专项法律出台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环保部等七部门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构建 ...
   尽管我国先后出台了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专项法律,但目前仍没有比较具体的、规定强制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专项法律出台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环保部等七部门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是《指导意见》明确的一个具体要求(9月5日《法制日报》)。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称为“绿色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根据实施方式可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分为环境污染责任自愿保险和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根据环境风险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建立环境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是应对环境风险严峻形势的迫切需要,是实现环境管理转型的必然要求,也是发挥保险机制社会治理功能的重要任务。运用保险工具,以社会化、市场化途径解决环境污染损害,有利于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发生;有利于迅速应对污染事故,及时补偿、有效保护污染受害者权益;有利于借助保险“大数法则”,分散企业对污染事故的赔付压力。

  然而需要提醒的是,实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并非消除一些企业高污染的治本之策。落实制度不彻底、运用保险工具不当,还可能带来一些意想不到的负面效应。一是因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在分散企业对污染事故赔付压力的同时,可能会弱化企业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让一些企业认为“污染了环境反正有保险公司给兜着,保护环境上不用再太多费心”,如此一来,企业保护环境的责任心势必会打折扣。二是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公益性与保险公司的营利性之间存在矛盾。毋庸置疑,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有着明显的公益性特征,但保险企业却有着很强的营利性特征,如果不能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必然无法维系,很可能会出现保障范围过小,保费过高,甚至环境责任保险不可得的现象,而这些现象在一些发达国家的相关探索实践中都曾发生过。

  更让人担忧的是,我国在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方面存在一些法律上的短板,尤其是缺少专门的法律法规,让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强制性受到很大程度限制。尽管我国先后出台了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专项法律,但目前仍没有比较具体的、规定强制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专项法律出台。而反观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发展比较完善的国家,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强制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更加凸显了我国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专项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所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保障,是必须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相配套的。

  当然,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更离不开其他环境保护手段的配合与辅佐。比如,需要健全的民事侵权责任体系来落实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需要政府为遭到污染侵害的一方撑腰,让他们敢于向污染企业提出合理诉求;需要更多的环保公益组织涌现,向污染环境的企业较真,诉诸法律手段,让企业尽到应有的环境保护责任等等。总之,只有多种手段同时发力、社会各界协同作战,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这一绿色保险才能成为生态保护的高效防护网。(桑胜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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