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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22年鼓励首店首发项目征集指南的通知

2022-03-24|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2949| 评论: 0|来自: 京商消促字〔2022〕15号

摘要: 关于发布2022年鼓励首店首发项目征集指南的通知京商消促字〔2022〕15号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总部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促进首店首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

关于发布2022年鼓励首店首发项目征集指南的通知

京商消促字〔2022〕15号

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总部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促进首店首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做好鼓励首店首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在北京地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商贸流通业经营、服务、管理的企业、机构、经济组织等单位。

  (二)项目申报单位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申报项目能够按计划实施。

  (四)项目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或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五)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纳入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惩戒的;经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二、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全套申报材料需扫描电子版一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简介。

  (三)项目单位法人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四)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五)支撑材料。

  1.申报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支持资金的单位,应提供店铺开业以来每月业绩表、店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人(或具有商标区域独占使用权的被授权方)出具的关于店铺类型说明、营业中的店铺照片、与投资额相对应的支出合同、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相关支出凭证,若该店铺实际运营单位非商标注册人,还应提供被授权使用该商标的说明。

  2.申报引进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奖励资金的单位,应提供2年及以上的引进协议或租赁协议、该店铺开业以来每月业绩表、店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人(或具有商标区域独占使用权的被授权方)出具的关于店铺类型说明、营业中的店铺照片、该店铺实际运营单位在京已纳统的支撑材料。若该店铺实际运营单位非商标注册人,还应提供被授权使用该商标的说明。

  3.申报新品发布活动支持资金的单位,应提供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项目支出凭证、新品发布活动方案、活动总结报告(含活动完成情况、活动绩效情况、活动宣传情况、活动现场照片)。

  (六)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材料。

  三、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项目申报单位应在项目符合相应条件后,根据隶属关系将项目申报材料提交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总部企业,逾期不予受理,具体要求如下:

  1.申报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支持资金的单位,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在京新开设的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须在2022年5月15日前完成项目申报;2021年5月1日(含)以后在京新开设的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须在2022年11月15日前完成项目申报。

  2.申报引进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奖励资金的单位,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引进在京新开设的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须在2022年5月15日前完成项目申报;2021年5月1日(含)以后引进在京新开设的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须在2022年11月15日前完成项目申报。

  3.申报新品发布活动支持资金的单位,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在京举办的国内外知名品牌新品发布活动,须在2022年5月15日前完成项目申报;2022年5月1日(含)以后在京举办的国内外知名品牌新品发布活动,须在2022年11月15日前完成项目申报。

  (二)项目审核。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总部企业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自收到企业申报材料起30日内,填报《商业流通发展项目初审情况汇总表》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对项目进行复审。

  四、工作要求

  (一)申报企业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合规、按时间进度推进。不得擅自篡改相关报表信息,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将按《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处理,已获得的项目支持资金须退回市商务局。

  (二)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

  (三)各初审单位应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切实做好指导与审核,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相关工作。各初审单位应加强对已支持项目的后续指导和跟踪监管,确保项目实施效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办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对于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根据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已经按照《北京市商务局关于2021年度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项目申报指南的补充通知》(京商消促字〔2021〕25号)提交项目申报材料,通过评审的项目仍然有效,在项目验收合格后,仍按照原政策相应的条件和标准给予支持。

  五、最低经营期限

  申报企业应承诺获得财政资金之日起持续经营时间不得少于1年;对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1年内有拆迁、停止营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应退回相应补助资金。

  六、其他事项

  本文件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业务咨询联系人:消费促进处 葛西来 电话:55579555

  项目申报联系人:财务处  邵 婷 电话:55579333

北京市商务局    

202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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