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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2-01-05| 发布者: admin| 查看: 53719| 评论: 0|来自: 新华网

摘要: 新华社北京1月4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在建党百年之际制定《条例》,彰显了我们党勇于进 ...

第十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过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贯彻落实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党中央决议决定的重大部署、重大措施。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

  (四)讨论和决定纪检监察工作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

  (五)按照权限审议重要党内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

  (六)决定或者追认给予中央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七)研究决定常务委员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需要,可以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的为通过。

  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必须由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报党中央批准。

  第十二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定和部署,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职权,主要包括:

  (一)讨论向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工作,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

  (二)召集全体会议,对拟提交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三)讨论和决定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

  (四)按照权限审议党内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

  (五)听取以中央纪委名义立案审查的有关案件情况通报。

  (六)按照权限讨论和决定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党员处理、处分等事项。

  (七)决定给予中央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并报党中央批准,待召开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议干部任免事项。

  (九)研究决定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定期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中央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审议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根据需要,可以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讨论和决定重要问题,应当进行表决。涉及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会委员半数的为通过。

  第十四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会议一般定期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办公会议由中央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驻委的副书记、常委会委员及有关负责同志参加。办公会议研究或者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

  (二)机关日常工作中需要研究、决定或者通报的重要事项。

  (三)按照权限讨论和决定对违犯党纪的党的组织、党员处理、处分等事项。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和决定有关干部任免事项。

  (五)其他需要提交办公会议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依照有关规定配置机构职能和权限。

  第十六条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任期相同。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上级党的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下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调动、任免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

  第十七条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过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纪委工作部署,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和党委决议决定、上级纪委工作要求的重大措施。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

  (四)讨论和决定管辖范围内纪检监察工作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

  (五)按照权限审议规范性文件。

  (六)决定或者追认给予本级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七)研究决定常务委员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纪委工作部署,落实同级党委、上级纪委、本级纪委全体会议的工作部署,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职权,主要包括:

  (一)讨论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请示报告工作。

  (二)召集全体会议,对拟提交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三)讨论和决定管辖范围内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

  (四)按照权限审议规范性文件。

  (五)听取以本级纪委名义立案审查的有关案件情况通报。

  (六)按照权限讨论和决定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党员处理、处分等事项。

  (七)决定给予本级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并报同级党委批准后,按照规定报上一级纪委备案或者批准,待召开本级纪委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议干部任免事项。

  (九)研究决定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履职要求,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表决,以及机关机构设置等事项,参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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